包头破坏军婚罪律师

-于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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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子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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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12日 来源: 包头破坏军婚罪律师 浏览:366
[导读]:   于子峰律师,包头破坏军婚罪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于子峰,包头破坏军婚罪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

  一、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

  1、充分借助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证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互动、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统一证据标准要顺应司法规律,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确保公检法各机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遵循。




  二、刑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同时,该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如何完善刑事证据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充分借助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证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

  1、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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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包头破坏军婚罪律师
  • 作者:于子峰[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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